【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通用型租賃契約】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立前經承租人審閱完成。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第 一 條 ||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玆為出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 二 條 ||

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

第 三 條 ||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租金附加下列保險及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者(包含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1.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之傷害最高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4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50萬元。
2.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
3.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100萬元(超載部分除外)。
4. 車輛失竊服務:詳本契約第十三條。
5. 車體毀損服務:詳本契約第十四條。

第 四 條 ||

1.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申請會員須為本人且不得代申請,申請會員時乙方需上傳本人身分證正本、汽車駕照正本及自拍照片供甲方審核,甲方有會員資格核可與否之權利。
2.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會員帳號限乙方本人使用,若出借他人使用或帳號密碼未妥善保管遭他人盜用,致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永久停權該帳號。(相關停權規定請參閱會員規範)
3. 乙方同意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需綁定信用卡或行動支付作為支付工具,所綁定信用卡之持卡人需為乙方本人,若使用綁定非本人信用卡,後續產生相關債務及法律責任需由乙方承擔。
4. 甲方不另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擔保品。
5. 乙方了解並同意甲方系統運作可能因電信業者訊號、信用卡收單業者所提供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若導致會員無法即時完成線上預約,而導致行程延後等情事發生,甲方恕不負相關責任,乙方亦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賠償。

第 五 條 ||

本車輛租賃方式:

乙方最低承租時間為30分鐘,且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若乙方續租車輛之申請未經甲方核可(核可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審核乙方之續租申請),乙方應支付逾時使用費予甲方,而逾時使用費以每小時按時租訂價計算,且不滿15分鐘則以15分鐘計費(逾時使用費依乙方實際租用時數計費,且不再提供優惠折扣,單日最高計費上限為10小時)。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限颱風、地震、洪水、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段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但乙方交還車輛前,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

還車時乙方除依各租賃模式(同站租還/異站租還)將車輛停放於甲方規範地點,亦應在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中完成還車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上傳還車時之車輛照片、再次簽名確認車況);若乙方未完成還車手續或未將車輛停放於指定地點時,乙方應繼續支付租金及負擔承租人責任,並賠償車輛處理費3,000元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 六 條 ||

乙方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若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車時,油量應至少留1/4以上,以供下一位承租人使用,違者甲方得收取新臺幣200元。

第 七 條 ||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
2. 危險品。
3.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

違反本項約定者,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異/菸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1,000元(若損害修復或清潔費用高於1,000元則依實際費用收取)與車輛無法上架營運期間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

第 八 條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且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1. 擅交他人駕駛。
2.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3. 充作教練車。
4.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5. 改造、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6.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8.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甲方取得本車輛。

第 九 條 ||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如因乙方遭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毒駕)違規致車輛遭移置保管,除相關罰鍰由乙方負責繳清,乙方並委託甲方向處罰機關到案接受裁決及申請分期繳納。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公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禁止駕駛)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 十一 條 ||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險公司或肇事對方索賠,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如因乙方怠於前項通知致喪失保險/索賠請求權時,所有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並予以重修,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十二 條 ||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 十三 條 ||

本車輛於乙方保管而未返還甲方前遺失或被盜、被竊者,乙方應負擔自負額(即國產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百分之十或進口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百分之二十);惟車輛零件/配備及相關證件/卡片(停車卡/加油卡/行照/保險卡)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本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x0.982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

第 十四 條 ||

本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而未至全損時(車輛全損之定義為修理費用超過本車輛現值四分之三以上時),甲方同意乙方國產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或進口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但車輛全損時,乙方國產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10%或進口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20%。
惟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須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1. 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2. 乙方或駕駛人酗酒或服用、施打違禁品駕駛本車輛所致者。
3. 乙方或駕駛人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所致者。
4. 乙方或駕駛人將車輛擅交未列名於租賃契約書之他人使用,發生意外事故而不屬於保險理賠之範圍。
5. 乙方未於甲方要求之時限內提供甲方指定之完整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駕照等)。
6. 本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7. 本車輛因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8. 本車輛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9. 本車輛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10. 本車輛輔助設備、車輛配件、輪胎或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之單獨毀損。
11. 因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12.將車輛行駛於非公路及非合法停車場之場域(如沙灘、河川溪流、田地、獨木橋等)所致之毀滅損失。
13.違反會員用車規範等約定。

第 十五 條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失竊或毀損但可修復者(須未達全損標準),於事故維修及失竊協尋(乙方將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交付甲方之日起30日內)期間,乙方應照常繳付租金,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 十六 條 ||

本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失竊或零件失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並提供所需資料及證件。乙方如有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者,視同違約,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應負擔所有衍生相關費用。

第 十七 條 ||

本車輛如發生任何事故或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第 十八 條 ||

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期間之時間得以延長時間補足之,免加計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若車輛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可供應時,乙方得要求解約,且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任何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第 十九 條 ||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 二十 條 ||

甲方租賃模式分為「同站租還」及「異站租還」,乙方應依各模式之還車規則返還車輛。若「同站租還」違反還車規則,乙方同意支付車輛處理費用3,000元整予甲方;若「異站租還」違反還車規則,則依本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理之。

1. 同站租還:若據點說明欄中註記「限同站租還」,則自該據點所取車輛僅能原地還車,不可逕至其他據點還車。除需同時符合下列各條件,乙方始可還車:
  1.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之據點說明欄已註記「可異地還」。
  2.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中乙方取車據點與還車據點之顏色相同。
  3.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顯示該還車據點尚有剩餘車位。
  4. 還車據點現況未滿場,尚有空餘車位。
  5. 符合本項第(1)、(2)、(4)款條件,但未符合第(3)款(即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App顯示該還車據點已無剩餘車位)時,若甲方同意依乙方需求於該據點加開車位,乙方應支付車輛調度費予甲方,收費標準如下:
    • 還車時間為22:01 ~07:00:依該停車場當下費率及實際還車時間起至07:00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還車時間為07:01 ~ 22:00:依該停車場當下費率收費4小時。
2. 同站租還僅能將車輛還至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App據點,但不得停用身障、婦幼、電動車等專用停車格,若因此遭檢舉或罰款需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3. 異站租還: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的「路邊」公有停車格及合作停車場停車格(不含白線區域、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等特殊停車格),各服務區域實際開放情形,以APP內用車規範為主。
  1. 還車時,若乙方未依規定停放,甲方得向乙方收取車輛調度費及其期間無法提供租用服務的營業損失,相關收費標準如下:
    車輛調度費3,000元,若實際車輛移置地點距離最近還車範圍此基準點超過25公里數或須額外特殊作業服務,乙方除需負擔車輛調度費3,000元外,還須額外負擔甲方指定車輛拖運業者之報價費用。
  2. 車輛調度期間之營業損失:違規停放地點與服務區域同縣市者1天租金定價,與服務區域不同縣市或郊區/偏遠地區者3天租金定價,若有因乙方違規停放於「累進費率停車格」、「非調度停車場」、「私人區域 」或「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以致衍生其他費用者(包含但不限於下表列明之費用),乙方需全額負擔。
    違規停放場域可能衍生之費用:
    • 累進費率停車格衍生停車費:收取金額最高以3天為上限
    • 私人區域我方取回車輛墊付款項:照價收取
    • 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罰單/拖吊費:照價收取(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移置費、保管費等)
4. 若甲方接獲可歸責於乙方還車時未依規定停放而產生之罰單時,得向乙方照價收取當次用車於系統紀錄之還車時間起72小時以內開立之罰單金額。未依規定停放之行為經甲方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停權。
5. 因各合作停車場出場方式不同,乙方如未依照停車場出場方式出場,或未通知甲方說明無法出場原因而自行出場,乙方需負擔自行出場衍生的停車費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

1. 同站租還提供上限5天(120小時)內的租車服務,乙方若欲續租車輛時(不包含異站租還),應提前使用甲方格上 GoSmart 汽車共享 APP進行延長用車申請,且該申請應經甲方核可始為有效。
  1. 乙方同意如有逾時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並另支付3000元/次車輛調度費予甲方;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2. 異站租還提供上限 4 天(96 小時)內的租車服務,乙方使用異站租還應於時限內完成還車作業。
  1. 乙方同意如有逾時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予甲方;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二十三條 ||

乙方了解並同意甲方逕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收取用車費用,銷售稅金及「小客車租賃契約」所提及之乙方未遵守契約所產生費用(含還車逾時未延長、車輛內外部製作物損毀、車內髒汙及吸菸、車輛相關文件/票卡遺失、各項罰單款項等項目)。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拒付任何應付金額,甲方將暫停乙方會員資格及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服務使用權並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四條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五條 ||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詳見格上租車網站之「隱私權政策」。

第二十六條 ||

為維護公共與交通安全,並建立共享運具經營業者間對於嚴重違規使用者黑名單聯合通報機制,如乙方使用甲方Go Smart汽車共享通用型服務時,有發生酒駕、毒駕、危險駕駛、肇事逃逸、無照駕駛、冒名借用帳號或嚴重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路段速限,汽車超速40公里)等情事,除甲方將永久停權乙方使用共享運具服務外,甲方得交換或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提供當次違規之車號、時間、地點、罰單單號、違法法條等資訊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並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報予該地區境內經核准之其他合法經營共享運具之業者作為:

  1. 永久停權使用共享運具服務或
  2. 不受理新申請會員等使用,以維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僅受理二聯式發票更正為三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開立後,恕不受理更正),乙方應於收到二聯式發票次日起7日內聯絡甲方客服專線(0800-222-568)處理,若乙方逾時通知甲方,甲方將不再受理發票更正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

乙方於還車時請注意車內或後車廂內有無遺落物品,甲方不負遺失物之保管責任。 乙方如有遺失物品之情事,請聯繫甲方客服專線(0800-222-568)查詢,如確認有遺失物品,甲方將通知乙方立即領取,如乙方未於通知日次日起六個月內領取,甲方將不負遺失物之保管責任。若甲方未拾獲遺失物,不另行通知乙方。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會員規範

  1. 會員 (或企業會員之取車人) 須年滿18歲以上且為本國(中華民國籍)之自然人,並持有有效之汽車駕照、身分證及合法有效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本公司僅接受個人名義及臺灣手機(國碼為886)申請會員,嚴禁廠商假冒會員身份,干擾各項交易之進行。如取車人非會員本人、取車當日未滿 18 歲或取車時無具有效汽車駕照、駕照吊扣或吊銷,或手機非臺灣手機(國碼為886)者,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有權取消該筆訂單,不提供租車服務。
  2. 會員應於註冊時填寫完整、真實且最新之個人資料,申請資料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為生效,格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聲明如連結
  3. 駕駛人若非承租人者,承租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停權承租人會員資格。
  4. 承租人因酗酒吸毒、危險駕駛、轉介無照者使用或違反租賃契約第八條者,致使車輛受損,須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不受車損最高自付額限制。
  5. 因超速、蛇行、若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致使車輛車牌遭吊扣或吊銷,承租人需負擔牌照吊扣銷期間營業損失及所有罰鍰及所延伸之任何費用。
  6. 車輛發生車輛異常、爆胎或輪胎無氣,請立即停駛就地更換、打氣或連繫客服專線協助派遣道路救援服務處理,若怠於通知處理致使其他零件損壞或輪胎無法修補,承租人需自行負擔相關維修費用。
  7. 請依照各停車場閘門模式進行車牌辨識、遙控器或磁扣(卡)感應進出場,若有疑問請立即與客服專線確認,因客人疏失導致車輛及停車場設備損壞,維修費用將由承租人自行全額負擔。
  8. 加油請使用車上加油卡,加油後請將卡片放回卡套,切勿帶出車外及自行付費加油。
  9. 承租中所產生路邊停車費繳費單請自行繳納,若產生催繳費用、罰單,承租人需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繳。
  10. 承租「同站租還」或「異站租還」,請依照各還車規定完成手續,如遇場站滿位,請排隊等候進場,若未按照規定還車,承租人需負擔相關調度費及額外產生費用。
  11. 共享車為公共使用交通運具,請發揮公德心維護車輛清潔及完整度,還車時請自行進行基本清潔並將垃圾打包帶走,若造成車輛不潔(含寵物毛髮)、留有污漬汙穢或刺激異味等,將依租賃契約第七條收取清潔費用。
  12. 為避免取車後因油量不足造成承租人緊張焦慮,還車時請保留至少四分之一油量供下位承租者使用,若低於四分之一油量將依租賃契約第六條收取200元。
  13. 承租人如因先行支付款項,經本公司同意後予以退費,請於訂單完成次日起14日內,憑發票證明,至本公司營業門市申請退費。
  14. 配件遺失各項收費規範
    類別 品名 費用
    證照、票卡 行照 200元
    加油卡 100元
    停車卡、磁扣、遙控器 1,000元
    其他、配件 車身貼紙(前) 200元
    車身貼紙(後) 200元
    遮陽板卡套 500元
  15. 會員停權規範
    類別 項次 違規項目 停權時間
    一般停權 1 車上抽菸 違規1次:停權7天
    違規2次:停權30天
    違規3次(含以上):永久停權
    2 未依服務模式規定停車
    (含違規停車)
    3 取還車照片未依規定拍攝
    4 車內髒亂、異味
    (參照租賃契約第七條)
    暫時停權 5 積欠停車費、罰單、車損費用或 任何規費尚未結清 會員繳納費用並經本公司確認後, 即恢復會員權利
    6 車損及相關欠費未處理
    7 使用者使用異站租還3 小時內,累積共3次取消(含逾時取消) 暫時停權4小時後恢復會員權利
    類別 項次 違規項目 停權時間
    永久停權 8 超過預定還車時間仍未歸還,經溝通未果或失聯者 違規1次:永久停權
    9 依服務模式停車後,非不可抗拒因素卻故意未付款項者
    10 不認同GoSmart共享車相關營運規定,經溝通未果者
    11 惡意辱罵、威脅相關服務人員
    12 違反各地方政府聯合停權機制規定者
    13 重大車損達兩次者(單次修復報價大於5萬元)
    14 判斷為高風險會員
    15 任何影響營運之行為
    16 帳號出借他人使用或帳號密碼未妥善保管遭他人盜用
    17 未關閉電子設備(如車內燈、大燈等設備)致車輛無法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