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通用型租賃契約】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立前經承租人審閱完成。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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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玆為出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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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
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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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租金附加下列保險及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者(包含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1.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之傷害最高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4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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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
1.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 APP申請會員須為本人且不得代申請,申請會員時乙方需上傳本人身分證正本、汽車駕照正本及自拍照片供甲方審核,甲方有會員資格核可與否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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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
本車輛租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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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
乙方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若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車時,油量應至少留1/4以上,以供下一位承租人使用,違者甲方得收取新臺幣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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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 違反本項約定者,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異/菸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1,000元(若損害修復或清潔費用高於1,000元則依實際費用收取)與車輛無法上架營運期間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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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且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1. 擅交他人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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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如因乙方遭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毒駕)違規致車輛遭移置保管,除相關罰鍰由乙方負責繳清,乙方並委託甲方向處罰機關到案接受裁決及申請分期繳納。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公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禁止駕駛)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或營業損失)及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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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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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險公司或肇事對方索賠,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如因乙方怠於前項通知致喪失保險/索賠請求權時,所有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並予以重修,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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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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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
本車輛於乙方保管而未返還甲方前遺失或被盜、被竊者,乙方應負擔自負額(即國產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百分之十或進口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百分之二十);惟車輛零件/配備及相關證件/卡片(停車卡/加油卡/行照/保險卡)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本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x0.982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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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
本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而未至全損時(車輛全損之定義為修理費用超過本車輛現值四分之三以上時),甲方同意乙方國產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或進口車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但車輛全損時,乙方國產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10%或進口車應賠償車輛現值之20%。
1. 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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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失竊或毀損但可修復者(須未達全損標準),於事故維修及失竊協尋(乙方將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交付甲方之日起30日內)期間,乙方應照常繳付租金,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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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
本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失竊或零件失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並提供所需資料及證件。乙方如有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者,視同違約,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應負擔所有衍生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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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
本車輛如發生任何事故或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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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
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期間之時間得以延長時間補足之,免加計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若車輛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可供應時,乙方得要求解約,且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任何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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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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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
甲方租賃模式分為「同站租還」及「異站租還」,乙方應依各模式之還車規則返還車輛。若「同站租還」違反還車規則,乙方同意支付車輛處理費用3,000元整予甲方;若「異站租還」違反還車規則,則依本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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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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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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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
乙方了解並同意甲方逕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收取用車費用,銷售稅金及「小客車租賃契約」所提及之乙方未遵守契約所產生費用(含還車逾時未延長、車輛內外部製作物損毀、車內髒汙及吸菸、車輛相關文件/票卡遺失、各項罰單款項等項目)。若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拒付任何應付金額,甲方將暫停乙方會員資格及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服務使用權並循法律途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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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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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詳見格上租車網站之「隱私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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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
為維護公共與交通安全,並建立共享運具經營業者間對於嚴重違規使用者黑名單聯合通報機制,如乙方使用甲方Go
Smart汽車共享通用型服務時,有發生酒駕、毒駕、危險駕駛、肇事逃逸、無照駕駛、冒名借用帳號或嚴重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路段速限,汽車超速40公里)等情事,除甲方將永久停權乙方使用共享運具服務外,甲方得交換或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提供當次違規之車號、時間、地點、罰單單號、違法法條等資訊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並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報予該地區境內經核准之其他合法經營共享運具之業者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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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
本公司僅受理二聯式發票更正為三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開立後,恕不受理更正),乙方應於收到二聯式發票次日起7日內聯絡甲方客服專線(0800-222-568)處理,若乙方逾時通知甲方,甲方將不再受理發票更正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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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
乙方於還車時請注意車內或後車廂內有無遺落物品,甲方不負遺失物之保管責任。 乙方如有遺失物品之情事,請聯繫甲方客服專線(0800-222-568)查詢,如確認有遺失物品,甲方將通知乙方立即領取,如乙方未於通知日次日起六個月內領取,甲方將不負遺失物之保管責任。若甲方未拾獲遺失物,不另行通知乙方。 |
格上GoSmart汽車共享會員規範
類別 | 品名 | 費用 |
證照、票卡 | 行照 | 200元 |
加油卡 | 100元 | |
停車卡、磁扣、遙控器 | 1,000元 | |
其他、配件 | 車身貼紙(前) | 200元 |
車身貼紙(後) | 200元 | |
遮陽板卡套 | 500元 |
類別 | 項次 | 違規項目 | 停權時間 |
一般停權 | 1 | 車上抽菸 |
違規1次:停權7天 違規2次:停權30天 違規3次(含以上):永久停權 |
2 |
未依服務模式規定停車 (含違規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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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還車照片未依規定拍攝 | ||
4 | 車內髒亂、異味 (參照租賃契約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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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權 | 5 | 積欠停車費、罰單、車損費用或 任何規費尚未結清 | 會員繳納費用並經本公司確認後, 即恢復會員權利 |
6 | 車損及相關欠費未處理 | ||
7 | 使用者使用異站租還3 小時內,累積共3次取消(含逾時取消) | 暫時停權4小時後恢復會員權利 | |
類別 | 項次 | 違規項目 | 停權時間 |
永久停權 | 8 | 超過預定還車時間仍未歸還,經溝通未果或失聯者 | 違規1次:永久停權 |
9 | 依服務模式停車後,非不可抗拒因素卻故意未付款項者 | ||
10 | 不認同GoSmart共享車相關營運規定,經溝通未果者 | ||
11 | 惡意辱罵、威脅相關服務人員 | ||
12 | 違反各地方政府聯合停權機制規定者 | ||
13 | 重大車損達兩次者(單次修復報價大於5萬元) | ||
14 | 判斷為高風險會員 | ||
15 | 任何影響營運之行為 | ||
16 | 帳號出借他人使用或帳號密碼未妥善保管遭他人盜用 | ||
17 | 未關閉電子設備(如車內燈、大燈等設備)致車輛無法營運 |